【亞太新聞網/記者陳逸凡/台中報導】

有關台中市政府徵收栗林車站道路工程用地,部分地主認為徵收補償市價偏低,應以104年公告徵收日後的市價為徵收價格;地政局表示,依法估價基準日應為103年9月1日,礙於現行法令仍無法放寬估價期間至104年,市府將持續與地主溝通,希望地主諒解。

為配合「台中都會區鐵路高架捷運化計畫」,台中市政府徵收栗林車站(原潭子區豐南車站)道路工程用地,作為車站出入口用途。建設局於103年12月4日及104年2月16日舉辦協議價購會議,協議價格依法參考實價登錄與半年內交易價格,符合市場行情;部分地主不同意協議價格,地政局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徵收。

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104年11月12日核准徵收,市府於核准當日公告徵收。部分地主認為,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30條第1項規定,「當期市價」指徵收公告期滿(30日)次日起算第15日,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的價格,因此應以104年12月26日的市價為徵收價格。
 

關鍵字:栗林車站 工程用地 徵收案 依行情 徵收 補償 亞太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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