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說:嘉義市衛生局持續查核市區早餐店。
 
 
【亞太新聞網/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衛生局食品衛生科科長張育彰表示,如將逾有效日期之產品加工重製成其產品,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依同法第44條可處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產品則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沒入銷毀,科長張育彰強調,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針對不合格產品務必確實執行下架及禁止使用。。
 
張育彰科長並呼籲指出,食品業者應遵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衛生局,民眾如有購買到相關「乳瑪琳」產品在有效日期至2017年9月30日前者請勿再食用,如有任何食品衛生安全問題可撥打食品衛生科專線電話洽詢。
 

 

關鍵字:乳瑪琳 逾期食品 衛生局 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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