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對於許多在外工作者,由於工時不易釐清,易產生加班費認知爭議。勞動部長陳雄文6日宣布,即日起,對於記者、駕駛、業務員等在外工作者,僱主須以書面方式紀錄工時,避免衍生相關爭議。

陳雄文說,上述規定的相關細節將載於《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並於即日起實施。

指導原則指出,勞資雙方應將「正常工時、休息時間、延長工時」的起迄時間等有關事項,以「書面勞動契約」約定,同時訂入企業內部的工作規則。

加班工時方面,若僱主要求勞工加班,須先經過勞工同意。而在勞工完成工作後,僱主應紀錄勞工加班的起迄時間。勞工也可自行紀錄,並輔以各種通訊紀錄送交僱主補登。僱主遇到勞檢時,須提出相關書面紀錄。

可以紀錄工時的工具包括行車紀錄器、GPS紀錄器、手機打卡、網路回報、客戶簽單、通訊軟體、發稿紀錄、駛車憑單(派車單)等。不限於簽到簿或出勤卡等傳統工具。

若勞工加班屬於常態性,勞僱雙方可事先約定一定加班時數,在此加班時數內,可免除相關回報程序。

勞動部說,這項指導原則適用於新聞媒體工作者、電傳勞動工作者(如圖稿設計者)、外勤業務員及汽車駕駛等,約55萬名勞工適用。

關鍵字:在外工作 沒加班費 勞動部 祭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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