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鴻良/綜合報導

教育部指出,教師待遇條例的立法是為了提高法律位階以加強保障教師權益,此外還要求私校教師的本新應比照公校,如要變更加給應經過協商,否則可罰10萬元至50萬元。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18日前往立法院靜坐,抗議待審中的教師待遇條例草案將私校法施行細則中原本強制規定的私校教師薪給「準用」公校,被改為「得準用」公校,差了一字卻可能為私校大開減薪巧門,教師代表批這可能讓私立大專助理教授面臨29K條款。

教育部人事處長張秋元解釋,政府在民國102年10月曾令釋私校教師本薪應比照公校教師,加給部分則由私校依財務狀況規劃,但要將其納入聘約,在未和老師協議前,不得任意變更。但是法規的命令位階較低,僅能依私校法對違法學校處以減招等處分。

他說,為了加強對教師的保障,教育部這次規劃了教師待遇條例立法,來提高法律位階,保障的範圍不變,要求本薪比照公校,加給則由學校依財務狀況決定,為了讓校方落實執行,因此草案中新增罰則,教育部可處違法學校新台幣10萬元至50萬元的罰鍰。

張秋元指出,草案中也新增規定加入工會的教師可由工會代表與學校協商權益,且校方若未依聘約給薪或積欠教師薪水,學校董事會也要付連帶責任,並可按次處10萬元至50萬元的罰鍰。

張秋元解釋,所謂的「準用」並不等於「適用」,因此草案內容由「準用」改為「得準用」在保障教師權益上並沒有差異;而為了保障私校教師待遇,教育部希望立法能儘速通過,可以適用教師待遇條例的私立學校教師約5萬多人,其中3萬多人是大專教師,2萬多人是中小學教師。

 

關鍵字:教師待遇 立法爭議 教部 保障 教師權益 亞太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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