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被控違法臨檢案,李修安:警察巡邏盤查應謹慎且適法!


筆者/李修安博士

       據報導桃園中壢員警於本月22日在中壢區新興路騎乘警用機車,穿著制服巡邏,對行經該處的詹姓女音樂老師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查證身分,卻因詹女要警方陪同到其工作場所,在查證的過程中,詹女不配合,後來脫口説了「你真的很蠢」,警察認為已辱罵到執勤員警,遭強制上銬依妨害公務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詹女被以妨害公務罪嫌逮捕後,經警方公布密錄器,外界開始質疑警方違法臨檢,此舉亦引起社會輿論且均認為警方違法臨檢!

       觀諸本案,警察臨檢或巡邏盤查均應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並做客觀合理判斷才能為之。所謂客觀合理判斷係指警察行使職權時需有「特殊且明顯之事實」,經合理的推論,認為該場所等已發生危害或易生危害,但其懷疑之程度以具有合理之懷疑為已足,即必須「根據客觀事實」加以判斷,不得恣意行之。其所指之客觀事實和狀況,因為社會環境錯綜複雜,欲對其逐一作明確規範,實有困難,必須從實施臨檢或巡邏盤查當時「從個案中加以審查」以確定所為之判斷是否合理、客觀。

      因此,學理上對於合理懷疑之事實基礎認定可依:
1、情報判斷之合理懷疑:例如警察由曾經提供情報的線民口中得知,某人於假釋期間仍隨身攜帶武器且車上藏匿毒品,於路上又遇見因而對其實施攔車盤查。
2、由現場觀察之合理懷疑:例如警察深夜於曾經發生縱火地區巡邏,發現某人手持打火機並提著一桶汽油,在騎樓下逗留徘徊,而懷疑其可能欲從事縱火犯罪行為。
3、由環境與其他狀況綜合研判之合理懷疑:例如警察於濱海公路執行夜間巡邏,發現某車內滿座神色異常之乘客,駕駛人見警巡邏並有企圖逃避行為,因而懷疑該車內可能載有非法移工。
4、由可疑行為判斷之合理懷疑:例如警察於深夜時段,在一個高犯罪區域的街道上,發現某人所離開之公寓,
是曾多次藏匿毒品之犯罪處所,且該某看到警察時,立刻將小紙帶藏入衣內,神色慌張,迅速走避,而懷疑該人有藏匿毒品的嫌疑。
       因此警察臨檢或巡邏盤查時,要出示證件,民眾自有人權提出異議,帶往時非遇抗拒警察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本次事件中,警方對外説明:盤查是巡邏員警,在加強巡邏區域,發現陌生臉孔後,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 「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的規定,進行身分查證。此條款之適用亦與當下員警賦予之職權有所出入,本事件員警係執行巡邏勤務,無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亦無需經主官(管)同意才能巡邏盤查、查證身分,法律適用應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查證其身分自為適宜。

       筆者身為警察大家庭的一員,能體會該員警求好心切,認真執勤的心態。惟警察執法仍應恪遵法律保留和比例原則,如未符合法律規定貿然盤查或臨檢,均會衍生執法過當或明顯過失之嫌,畢竟警察是要打擊犯罪、除暴安良,保護善良百姓、友善堅定。

關鍵字:違法臨檢案 警察巡邏盤查 應謹慎且適法 

分享: 分享至 LINE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