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雲/恭撰整理

在苗栗地區,有一劉氏子,生在小康家庭,年幼即為頗具善根,知禮佛拜神,且皈依入道後,亦清口,虔誠求修大道。

 

本是一慧善俱佳之青年,但卻身有殘障,下身肢體不便,肇因於自小之小兒麻痺,因而潛意識之間,乃頗多尤怨,道心因而時有搖動,雖然憑著一股堅誠之信仰熱忱,尚未退道,但已意興闌珊,殊為可惜。

 

吾乃來述此因原,並以之開示眾生明悟,以挽善慧者之道根。此案乃為本殿所判,茲將案例詳述於后:

 

於清朝嘉慶年間,蜀東地區,有一何姓之望族,育有子女成群,其中一名頂詮者,尤甚聰敏,不但家庭事業樣樣與聞,且多能涉獵參與,故頗受親長器重。

 

年少得志,且手握職權,財勢具足,不免意氣風發,出入聲色場所,結交三教九流朋友,因而醉生夢死,燈紅酒綠之中,自有一番酒性;曾在一場應酬之間,喝得酩酊大醉,但又禁不起朋友起鬨,竟個個縱馬市廛,瘋狂放馬。

 

雖然個個盡興,但卻也因此肇禍,在放馬狂奔之際,何某因大醉之間,醉眼朦朧,視線不清,瘋馬撞擊行人,並且衝進民宅,連傷數人;並且有一老婦,更因此受重傷,纏綿病榻達三年之久。

 

何某雖也受傷甚重,但因醉夢之間,較少外皮之重傷,僅受撞擊之內傷,得名醫之救治,臥床月餘,即已痊癒。此事雖經苦主告官,但何氏一族,望重一方,官府易得疏通。

 

雖然有人重傷,但厚予補償,亦可消弭無事,因而老婦病榻之苦,滿腹怨怒,其都縈住何某一身;此事過後,何某仍然不改其性,放縱自己。

 

雖何某因交遊廣闊,亦不免會在佛堂寺廟之間,做護法佈施,且因為如此,不但可得善名,且友儕之間,更是推讚奉承,故何某倒也頗積善功,享年六十有七,一命歸陰。

 

魂到冥府,案經本殿冥王判決如下:

 

一、按何某一生恃勢而行,依律削其福報三世。

 

二、縱馬傷人,未受國法所制,雖有厚恤,但非屬真心補過,僅仍恃勢之行,故判處三世轉為殘障之身。老婦怨力所注,並得在已定讞之後,加以討報。

 

三、何某一生尚知護法壇場,雖屬沽名之舉,功德仍在,故准為判處生具慧根,得在三世殘障之身,受貴人之助,乃得脫苦海之機。

 

四、以上判處定案,但何某轉輪之間,殘障之身,又削福報,則機遇難得,故准附帶條文,轉輪之後,生而過業,不逾討報冥罰之標準,則可隨緣,准受立即福報,以助人生運。

 

以上是為本案之始末,吾奉勸世人,深知警惕,切莫逞一時之快,而貽百年之後患。

 

附註:示解釋冥府修例:

附註一:不逾討報之意,即乃明定轉輪之身,造業犯過,不在冥律所列,須以處罰之一半。換言之,冥律中明定,凡有犯重大罪業,可經冥王命差役拘魂,即為天譴之一種,此罪惡之標準是為十分,而人之一生所犯過及業,不過五分,則可不受罰報。

 

附註二:隨緣立即福報,此乃冥律之中,嘉助自新之但書條例,意即几受判處定案之報,在受報之過程,得有發心之功德、善德、陰德等,其可立即賜予福報,以助人生運勢,及受判處低劣因素之命運。

 

唯此一附加條文之判,須有在世積有天律賞善標準之三分之一,始得受此條例。

關鍵字:今生殘障之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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