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地檢署、雲林縣警察局、斗六警分局等組成的專案小組,在斗六工業區查獲借名製造口罩大發國難財的違反藥事法案件。(照片:雲林地檢署提供)



記者張立明/雲林縣報導


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柏宇,指揮雲林縣警察局、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組成專案小組,偵辦銘×公司張某(69年次、72年次)等人及肯×公司劉某(41年次、63年次)等人涉嫌違反藥事法案件。

由雲林地檢署、雲林縣警察局、斗六警分局等組成的專案小組,於民國110年3月間,會同雲林縣衛生局人員至雲林縣斗六市之肯×公司廠房進行聯合稽查,認為廠房租賃人銘×公司疑有違法製造醫療口罩之情形,經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衛福部食藥署)函詢確認後,再於同年4月間,搜索、查扣銘×公司違法製造未經核准之醫療用口罩及機台等證物。

肯×公司、劉某等人雖具有醫療器材口罩之生產核可證,惟因經營不善,明知銘×公司、張某等人並無上開核可證,竟仍共同基於未經核准擅自製造醫療器材、運送及販賣未經核准製造之醫療器材等犯意聯絡,肯×公司於109年11月間收取銘×公司新臺幣150萬元,遂將址設雲林縣斗六市廠房內之無塵室2間交予張某等人製造醫療口罩。


▲雲林地檢署、雲林縣警察局、斗六警分局等組成的專案小組,在斗六工業區查獲借名製造口罩大發國難財的違反藥事法案件。(照片:雲林地檢署提供)

銘×公司即自109年12月間,自行向不知情之廠商租借1 對2 醫療口罩機台1台、1 對1 醫療口罩機台6台,並陸續聘用不知情之員工27人,自109年12月1日起至110年3月12日間,在上址無塵室內製造及分裝醫療口罩,並以肯×公司名義販賣予不知情之通路商。嗣經搜索查扣銘×公司違法製造之醫療口罩101萬7613個及上開正製造醫療口罩之機台7台。

檢察官偵查終結,認為被告劉某、張某等4人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4條第1項之未經核准擅自製造醫療器材、同條第2項之販賣未經核准製造之醫療器材等罪嫌;被告銘×公司及肯×公司則均因代表人及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藥事法第84條第1項、同條第2項之罪,而犯藥事法第87條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向法院提起公訴。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新冠肺炎)流行疫情期間,檢警仍不鬆懈,為維護國民之身體健康,積極偵辦違反防疫規定等不法刑事案件。

雲林地檢署提醒民眾注意身體健康,避免不必要之外出,若確有緊急、必要外出時,請務必配戴合法管道取得之口罩,並勤洗手,做好個人清潔消毒,遵循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行政指導措施,共同對抗新冠肺炎疫情。


▲雲林地檢署、雲林縣警察局、斗六警分局等組成的專案小組,在斗六工業區查獲借名製造口罩大發國難財的違反藥事法案件。(照片:雲林地檢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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