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期限將於本(111)年12月31日屆滿,應即繳銷換發新照,其有效期限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圖/東港分局提供)


記者何勁陞/東港報導

依據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及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等規定,槍枝執照限用2年,期滿應即繳銷,換領新照。列管第11期槍砲彈藥、射擊運動槍枝與第14期原住民自製獵(魚)槍、漁民自製魚槍及第35期自衛槍枝等執照。

有效期限將於本(111)年12月31日屆滿,應即繳銷換發新照,其有效期限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請各槍枝所有人於即日起向各警察分駐(派出)所提出換照申請,辦理換照應請槍枝持有人填寫「換領執照申請書」,每枝1張,並繳照片1吋2張(1張貼於申請書,1張浮貼送分局製作執照時黏貼)。

東港分局表示,警方以服務精神協助各槍枝所有人完成112年換照作業,請槍枝所有人依期日至各分駐(派出)所辦理相關手續,確保自身的權利。

關鍵字: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  槍砲彈藥刀械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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